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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C7****的轻型厢式货车沿迎宾大道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往莆田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迎宾大道万科城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上载着的被害人童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姚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童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童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2万元(含保险外赔偿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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