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区**楼**号,**集团**职工。于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晋C****X号“开沃牌”大型普通客车,在阳泉市赛西路阳煤运输部单位院内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将车后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邵某某(工作期间)撞倒后轧过,致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邵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倒车时,对车后情况观察不足,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以后拨打救护电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前科且为过失犯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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