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花园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6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纪念标方向往前进上路X弯道方向行驶。该车行至前进中路302号外往左越过单实线掉头,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倒地受伤。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无效死亡。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其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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