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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居区中兴镇中兴场村5社路段时,撞到行人吴某某,造成该车车辆受损,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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