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郑某甲、廖某某及郑某甲的女儿郑某乙一起到**饭店吃饭并饮酒。吃饭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郑某甲、廖某某及郑某乙返回太康县**镇***村家中。行驶到太康县**镇***村***处时,撞到丁某某在此处放置沙子形成的沙堆,致使郑某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侧翻,造成乘坐人郑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郑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丁某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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