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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证驾驶粤GQ****号二轮摩托车沿X675线由龙湾往新民方向行驶至X675线新民镇**村路口路段时,与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伤、被害人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给被害方人民币128700元(尚有30000元未支付,约定一年内付清),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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