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祥符区杜良乡鄢陵府村二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 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7 日20 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豫A**** 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黄河大堤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祥符区杜良乡大康寨村路口东侧处,与相对方向米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在现场拨打拨打110 电话报警与120 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到案接受调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交通事故经过。经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民事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就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