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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安市**街道**街,由南安市**街道**大厦方向往南安市**街道**区方向行驶,于18时许,行驶至南安市**街道**街**号**路段,超车驶入对向车行道过程中,遇前方行人陈某某自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致车辆左前部碰撞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停车检查,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随急救车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后又自行返回现场配合民警调查。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代理人与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陈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1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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