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现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其妻子被害人杨某某从闽侯县南屿镇沿旗山大道往上街镇方向行驶,途经**道**号**路段,因未注意路况车辆驶入凹坑,造成其与其妻子杨某某均摔倒在地,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无效后,继发中枢性循环、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拨打120,在等候120的过程中,被途经的民警发现,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妻子的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妻子的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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