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7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吉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通化县二密镇北甸子村集阿线国道122km+780m道路处时,由于没有注意安全行车,将在同向慢车道内行走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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