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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群众,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镇**村**路**号,工作单位:**市**有限公司。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市**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8年7月30日,因公司业务需要,郑某甲指令当时在公司工作的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路边小广告电话联系他人到公司,谈妥以每本150元(未实际支付)的价格购买了7本假的助理工程师证件。7本假证的持有人分别为公司员工吴某甲、余某某、叶某某、姜某某、郑某某、汪某某、吴某乙,其中持有人为吴某甲、余某某、汪某某、吴某乙的证件盖有“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样的公章,持有人为郑某乙、姜某某、叶某某的证件盖有“宁波市人事局”字样的公章。7本假证未实际使用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7本假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2日,陈某某(另案处理)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9日,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涉案的7本证件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宁波人事局文件、合同复印件、纳税证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检查笔录、证人叶某某及吴某甲、陈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坦白、初犯,且无前科劣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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