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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现住址:吉林市昌邑区**镇**。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曹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曹某某于2019年1月,为办理机动车年检,由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由曹某某在网络购买伪造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一份,用于检车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郑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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