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花园小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周某某(已提起公诉)的妹夫。周某某、李某某(已提起公诉)串通投标中标后,为以中标公司名义与奈曼旗财政局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郑某某通过街头刻章广告,伪造了“内蒙古**实业有限公司”、“通辽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后郑某某将二枚印章交给李某某。伪造的印章均用于公司与奈曼旗财政局签订供货合同、与周某某经营的11家商户签订销售代理授权书时使用,后将印章全部销毁。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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