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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7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座**巷**号,务工,无前科。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受理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份左右,郑某某以其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洪某某借款50万元,到期后归还了本息,2012年6月8日,郑某某再次以该房产证作抵押在株洲市天元区**服装公司向洪某某借款35万元用于经营钢材生意,因当年钢材价格下跌,郑某某资金链断裂,导致借款到期后郑某某未能按期归还本息,洪某某向郑某某所提供房产证的发证机关福建省周宁县房地产管理局咨询,发现该房产证系伪造,于是洪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10日以郑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0月15日对郑某某上网追逃。案发后,经株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编号为“周宁房权证**镇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所盖周宁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印文与公安机关所取得周宁县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10月12日出具证明上所盖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2019年10月27日,郑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郑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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