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隐瞒已婚状况与他人恋爱,便想获取一本显示离婚状态的居民户口簿。其通过列西市场旁小巷墙上的办证广告添加了一办证人员微信,在支付对方人民币300元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后,对方通过快递将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邮寄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到伪造的户口簿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人民币500元。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该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到徐碧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初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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