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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苍南县灵溪镇嘉城物业应聘保安,其没有保安员证,在明知保安员证需通过考试取得的情况下,由梁某某帮忙联系,花费300元伪造了假的保安员证1本。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假保安员证;

2.书证: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及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假保安员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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