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00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小蜜蜂”远程控制软件,在黄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手机中安装“小蜜蜂”远程控制软件被控端,陆续从黄某某手机非法获取微信聊天信息等通信内容个人信息100余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真诚悔过,归案后如实供述如某某,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