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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村**幢**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未经用户允许通过“燕郊圈app”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23000余条。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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