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4日晚,朱某某、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门口,故意制造皖******小型轿车与皖******小型轿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郑某某在该起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以驾驶员身份签名。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87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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