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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申领光大银行“智能商务”个人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77********,自2015年4月30日开始多次透支使用,经光大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款,截至2016年11月27日共计欠本金87658元。郑某某于2015年4月2日申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81699********,自2015年4月28日开始多次透支使用,经光大银行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款,截至2016年11月27日共计欠本金35129.8元。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郑某某主动将欠款本金共计107287.8元全部退赔银行。

本院认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在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经济损失,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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