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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4日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移诉。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下称广发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卡号:5203821090******),该卡于2012年2月18日激活使用,在使用期间郑某某透支该卡且一直未按照广发行每月最低还款额要求还款,经广发行多次催收,郑某某仍未能还清透支的款项。截至2020年3月4日,该信用卡账单显示郑某某透支本金人民币60528.10元,透支利息人民币26017.91元,其它相关费用人民币10140.81元,合计欠款总额人民币96686.82元。郑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归还20000元,后经广发行与郑某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郑某某于2021年7月前只需分12期再还款42001元,首期在2020年8月30日前还款3600元,剩余款项在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每月30号前分11期还清。目前郑某某已按照协议还款10000元,还欠32001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已归还部分欠款,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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