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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其本人持有的一张卡号为622288472008****的安吉农商银行丰收贷记卡,金额达10万元。2017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还该卡本金2800元。之后,其因无力偿还该信用卡,而采用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至外地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9年12月10日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为97737.65元。期间,安吉**银行多次通过电话进行催收,并于2018年2月24日、2019年2月18日两次上门进行催收,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某某,已于2019年12月12日将该信用卡的欠款全部结清。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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