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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省寿光市**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份,青岛工地一客户联系史某某以18.5元每平方的价格购买6800平方米的正品汇源牌防水卷材,史某某为谋取暴利,与孙某某联系商定以13.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制作6800平方米的假冒“汇源”牌的防水卷材。5月9日,孙某某电话联系寿光市***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以每平方米12元的价格商定让其制作6800平方米的假冒“汇源”牌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并将孙某某妻子侯某某从厂里私自开具的“汇源”牌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给郑某某,让其贴在制作好的假冒SBS防水卷材上。5月11日,孙某某从物流网上找到物流货车帮其将这680卷假的“汇源”牌SBS防水卷材运送至青岛工地。经山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批680卷“汇源”牌防水卷材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受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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