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四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与彭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购销防火阻燃板合同,约定由李某某销售给彭某某所负责的苏州市吴江区**工地假冒“莫干山”牌防火阻燃板1304张,每张价格7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受李某某安排通过淘宝店铺定做假冒“莫干山”商标,使用电脑PS软件修改“莫干山”防火阻燃板检测报告。李某某安排叶某甲、叶某乙等人使用油漆、模具在无品牌9厘胶合板上制作假冒“莫干山”防火阻燃板,并运送至**工地。
2019年6月中旬,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莫干山”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工地查获假冒“莫干山”防火阻燃板1329张,价值人民币93030元,其中已安装的规格为2440*1220*9mm锯开对半而成的758张,未安装的规格为2440*1220*9mm锯开对半而成的660张,未安装的规格为2440*1220*9mm的620张。
经浙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获阻燃胶合板系侵犯“莫干山”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检测,上述被查获涉案阻燃胶合板甲醛释放量超标,单体燃烧、可燃性检测结果不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中B1(C)级的要求。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到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滨湖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标有“莫干山”商标的防火阻燃板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协议书等书证;
3. 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 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证言;
5.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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