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中医院往正安县城北门老车站方向行驶,当日22时08分,行驶至正安县城芙蓉东路50米路段(正安二小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8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和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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