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0000001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8********仡佬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不起诉郑某某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中医院往正安县城北门老车站方向行驶,当日22时08分行驶至正安县城芙蓉东路50米路段(正安二小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48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和初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