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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郑俊)(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14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R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迎宾大道新百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0mg/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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