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241983********,工作单位:个体,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4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横山县**庄**湾**号。2020年07月02,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新区大队立案侦查,2020年07月0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新区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2日00时15分许,郑某某驾驶陕J****8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往双拥大道方向行驶,行驶新区尹家沟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支队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郑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00mg/100mL,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为了进一步确实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执勤民警立即将郑某某送至延安市瑞康体检中心进行醒酒并抽取血样,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4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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