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9时58分许,被不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灰色奔驰牌小车沿饶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溪镇农贸市场路段时,被信州区交警直属一大队郊区中队民警查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事发时所抽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4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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