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汉族,大专文化,白山市**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红**委**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44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路**早市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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