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港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峰尾镇诚峰村古城酒家出发,沿诚峰村村道、国道228线、圭峰路、埭沙路、祥云路,驶入汾阳街由学府路往荷福路方向行驶至该路新文行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8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持有驾驶证E证,且系闽******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所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书;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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