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邹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常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饭店吃饭、饮酒。席间,郑某某饮用了三瓶青岛啤酒和二两53度白酒。当日23时许,郑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邹平市**饭店出发行驶至邹平市**小区时,与他人发生冲突。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后发现郑某某有酒驾嫌疑,遂联系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办案民警将郑某某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4月26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16日23时许,郑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小区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由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处警后交警队协助办理。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郑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4月17日2时,在邹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2E,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晚,他和郑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酒店吃饭、喝酒。席间,郑某某喝的白酒。后来得知郑某某酒驾被查获。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6日晚,郑某某与朋友在邹平市**酒店吃饭、喝酒。当日22时许,她赶到**酒店与郑某某一起送卞某某回家,郑某某驾车载她和卞某某行驶到**小区时,与卞某某的朋友发生冲突,她报警后民警将郑某某带到黄山派出所。
(四)郑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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