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往海澄镇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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