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住五常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8日、2020年10月10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L2****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常市五常镇开发大街回羊家烧烤行驶至开发大街烤动力烧烤门前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2.54mg/100ml,且无不适用缓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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