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8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0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商业街266号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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