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五一村牌坊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7.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