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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法人,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苏A2****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高旺304县道、差田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l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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