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8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南昌县**挖机配件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镇**村**组**路**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银河城白沙地**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20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黑色凯迪拉克XT5小汽车(车牌号赣A3****)回家,行驶至南昌县迎宾大道与安宝大道路口时被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结果是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提取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95.75mg/100mL。
本院认为, 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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