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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农场**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L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博罗县湖镇镇往博罗县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湖镇镇新作塘红绿灯路段停车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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