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定:
2020年5月2日5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翔安区翔安南路沙美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1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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