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临汾**市**县,现住**县***小区北楼1单元1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范煜,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1时56分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晋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莲花城北门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带到**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