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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77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路**菜场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3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郑某某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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