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R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路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郑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立案后,侦查机关电话通知郑某某到案接受调查,郑某某接到电话主动到交警四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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