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于2020年5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丝管路一酒吧喝酒。次日1时许,郑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红星路由红星路四段往红星路二段方向行驶。1时6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83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6.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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