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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199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同组村民张某甲家吃饭并饮酒。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川******小型客车离开张某甲家向苍溪县白鹤乡方向行驶,当行至位于白鹤乡张家山村五组“苍溪县白鹤家禽屠宰场”外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举报。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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