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08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川T*****号小型面包车,沿国道108线由蒲江县城区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333公里300米(梁江桥信号灯路口)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0.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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