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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08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川T*****号小型面包车,沿国道108线由蒲江县城区方向往丹棱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333公里300米(梁江桥信号灯路口)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10.6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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