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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屯。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许,郑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八井子乡万年屯沿公路行驶至八井子乡吴守业屯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材料;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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