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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福建省大田县人,住址福建省大田县华兴镇京口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独自饮用一瓶劲酒后返回大田城关。21时50分许,叶某甲从大田县城关镇东花园门口驾驶闽GK***摩托车往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山东路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63mg/100ml

到案后,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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