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冀E****6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海新区海滨街港盛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海情天足道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对郑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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