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的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口西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