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75********,汉族,专科文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全椒县**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10分许,郑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2020年8月20日,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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